龙海市物价局

关于执法责任和对错案、执法过错进行追究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体价格管理人员及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落实本局各股、所岗位的执法责任。各岗位的执法责任由局务会研究制定并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宣布执行。

第三条 市物价局设立“执法责任和错案、执法过错追究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负责人为成员,对造成执法责任和错案、执法过错的人员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追究。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四条 本局各业务岗位为执法责任单位,价格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局领导应遵照国家有关物价政策依法对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物价局综合股会同各业务岗位共同做好与价格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第六条 市物价局主管领导负责立案的审批、案件讨论的主持和处罚决定的签发;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由“龙海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分管物价检查的领导负责物价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和案件的审理工作。分管价格以及收费管理的领导分别负责中央、省、漳州市物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负责政策的把关。

第八条 物价检查所承当具体案件的查办、落实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依照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物价检查人员具体承当价格违法行为或价格违法案件的查证、呈批、调查、终结、案情呈报、处理好案件文书、结案后案卷材料送专人归档。

第三章 执法过错、错案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执法过错:

1、违反规定、非法采取吊销收费许可证,影响执收单位正常工作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扣留、封存、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泄漏价格机密,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

4、为价格(收费)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妨碍案件查处的;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执法文书填写或制作不完整,未给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6、其它行为造成的执法过错。

第十一条 下列几种情形属于错案:

1、审理的价格违法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的;

2、对举报或移交办理及其它经济违法案件应依法予以立案而不立案、不查处落实的;

3、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未按规定实施处罚,处理上畸轻畸重的;

4、案件查办人员故意隐瞒、夸大、虚报案情而造成定性上错误的;

5、案件审查人员不严格把关、造成案件认定上失误的;

6、违反规定滥施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7、对违反党纪政纪,构成刑事犯罪,应予移送而不移送有关机关办理的;

8、其他原因造成错案的。

4.   责任追究

12.   错案或执法过错由市物价局所设的“执法责任和错案执法过错追究制领导小组”认定,并予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于追究;

1.   主动承认其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2.   行政执法过错明显轻微的;

3.   由于过失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1.   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2.   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3、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申诉、上访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第十五条 物价检查人员、价格管理人员发生执法过错和错案,依照政纪的规定追究责任: 

1.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定出改正措施;

2.   凡出现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主要责任人,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档次的公务员;

3.   因错案或执法过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的责任人共同承担;

4.   在执法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应按相应数额如数退赔。

5.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报有权机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离、辞退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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