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 海 市 物 价 局 公 示 制 度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结合物价部门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示制度。
一、公示制内容及时限
(一)商品、经济适用房、服务价格管理
责任人:周和平、许鷮君
商品、经济适用房、服务价格的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应告知申报制定价格的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定价书面请示(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要签署意见)(一式三份);
(2)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资料及生产经营、市场供求状况;
(3)外地相关产品价格等有关材料;
(4)经济适用房价格还要提供与成本有关的各种费用收据、图纸等材料。
属于听证会制度范围的价格制定,须经过听证会论证。
以上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之日起或听证会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文或做出批复或不批复或转报市政府、上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并反馈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责任人:李亚溪、杨红寰
1、调整收费标准管理
应告知申请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2)相关的文件依据和外地相关资料;
(3)收费成本核算等有关材料。
公益性收费调整,应召开听证会论证。
以上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或听证会后,配合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转批。
2、申领《收费许可证》管理
应告知申领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按规定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5)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之日起,在15日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3、《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管理
(1)通知收费单位实施年审。
(2)告知收费单位自审内容:(a)《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b)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注销、停收或变更;(c)是否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3)告知收费单位提供的资料:(a)自审情况汇总表;(b)《收费许可证》副本;(c)填报《收费年审登记表》(一式四份);(d)年度财务收支明细帐;(e)年度财务决算表;(f)年度使用过的收费票据存根;(g)有关文件和资料。
(4)收费单位自审,提供资料齐全,自送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验完毕。
(四)价格监督检查
1、受理价格举报、投诉
责任人:许清通、蔡物莲
(1)对举报人采取的电话、书信和来访等形式进行的举报,要建立登记制度和领导签批制度。
(2)应告知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票据等。
(3)应了解清楚举报人的姓名、电话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4)24小时接受投诉举报,市区所在地15分钟赶到现场处理。受理价格举报、投诉要按类型作出相应处理,属于解答释疑的,要马上给予作出解答,不能马上解答的,最迟不超过24小时;属于协调解决类型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于调查处理类的,视事件复杂程度,在一周或半个月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立案查办的,在一个月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或牵涉面广的,经领导批准,在三个月内办结。
2、价格检查
责任人:苏连兴、周小红、江淑贞、陈惠玲
(1)物价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亮证执行公务。
(2)查处案件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和集体审议制度。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必须履行听证程序的,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五)涉案物品评估
责任人:林志容、陈国强
行政司法机关要求委托评估涉案物品的,要告知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的主要理由的要求;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3、 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4、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手续齐全的委托事务,能即时办理的,一般性委托事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重大价格论证个案信守协议,在议定时限内完成。
(六)副食品价调基金征收
责任人:黄建南、陈惠玲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标准征收副食品价调基金,做到公开、公正。对缴纳副食品价调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要求,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对拒不缴纳副食品价调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4、《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5、《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行政纪律
1、不准在价格管理、价格检查等行政活动中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2、不准随同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单位外出参观、旅游;
3、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收受馈赠、贱买、赊购商品或索要钱物;
4、不准利用职权以借为名可以其他形式侵占、收受财物;
5、不准利用职权对价格管理对象和价格检查对象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6、不准泄露国家机密。
7、不准故意拖延办事时间;
8、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用公款到高消费营业性娱乐场。
四、违诺行为
物价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追究其违诺责任:
1、凡证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而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的;
2、在为管理相对人服务时,态度粗暴冷淡,语言不文明的;
3、对管理相对人故意刁难,或在执行公务中以权谋私,被发现或举报查证的;
4、执行公务中处理不恰当或违反规定程序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社会较大影响的;
5、行使执法公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五、违诺责任
对物价工作人员的违诺行为,视轻重情节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违诺者,首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两次给予通报或公开检查,限期改正,给予扣发奖金;三次以上扣工资,娄次不改者调离岗位或予以效能告诫和待岗等处理;严重违规将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股所长负有连带责任,凡该股室人员被举报两次,经查属实,股(所)长应负领导责任,除公开检讨外,扣发岗位责任制奖金。
2、行政处分。对违诺者根据违诺的程度,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海市物价局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