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物价局奖惩激励制
(一)奖励
本局全体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物价管理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加强市场价格管理,促进经济了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
9、在上级或本单位的竞赛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价奖励。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惩戒
1、告诫。告诫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还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进行行政教育的一种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提出告诫。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贻误工作,行为轻微的;
(2)不服从领导,给工作带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
(3)压制批评,有打击报复行为轻微的;
(4)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6)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以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活动情节轻微的;
(7)在监督管理中,态度粗暴,损害物价执法形象的;
(8)越权办事,给工作带来损失的;
(9)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寻衅滋事,吵嘴打架的;
(11)因工作效能低下,被投诉查有实据的;
(12)其他有必要给予告诫的。
告诫用书面形式。由有上列情况的个人所在股所提出意见,综合股根据检查、调查情况,提出意见交局务会研究确定后,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并经局长签发并加盖本局公章后,视具体情况当面送达被告诫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诫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股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到综合股存档。
2、监察建议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提出监察建议: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致使单位工作效能低下的;
(3)发生两次被告诫或效能投诉查有实据的;
(4)违法廉政建设规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5)利用职权为自已或他人谋取私利情节累微的;
(6)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情节轻微的;
(7)泄露公用秘密或出具假证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有违纪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暂停行使职权的;
(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10)其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使用监察部统一制定的《监察建议书》。
3、待岗处理
待岗期为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但必须按规定上下班。待岗期满后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或予以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当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违反本局的规章制度,当提被告诫三次(含3次)以上或被监察建议2次(含2次)的;
(3)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造成较坏影响的;
(4)在经济方面有违纪行为,数额在500-1000元的;
(5)其他有必要给予待岗处理的;
4、辞退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外分的;
5、凡干部职工当年内受到一次告诫的,扣发2个月奖金,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受到一次监察建议的,其责任人扣发3个月奖金,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6、受到监察建议以上惩戒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书面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