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物价局违规待岗制度

一、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奖惩机制根据《漳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决定在本局实行违规待岗制度。
二、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漳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及本局的有关规章制度的,除党纪政纪处分外,将相应予以待岗惩处。

三、违反《漳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四)款及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之一者,除予以诫教育或效能告诫外,实行待岗1—2个月。

四、违反《考核奖惩规定》第三部分第(一)(二)条规定之一的,除予以告诫、监察建议外,实行待岗1—2个月。

五、违反《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情节严重的,待岗1个月。

六、违反《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否定报备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等,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外,实行待岗1—2个月。

七、待岗用书面形式。由局效能建设办公室根据违规情况提出待岗意见局务会研究确定后,用《待岗通知书》当面送达待岗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待岗通知书》后,即按规定的时间待岗。

八、违规待岗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违规待业进行深刻的反省、检查,学习有关的文件,提高认识,切实改正错误。

九、局效能建设办公室根据待岗人员认识和改正程度,提请局务会研究,作出延长或结束待岗的决定。

十、并存入个人档案。



龙海市物价局办事指南